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附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帶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林鴻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