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1月31日駁回抗告人再審聲請之裁定,依前開規定,乃不得抗告。茲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