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聲 請 人 陳慶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回復原狀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