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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再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50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淑賢、王本耀、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損害賠償之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