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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再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52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101年度勞聲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以101年度勞聲字第1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101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14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至於聲請人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院,認為本院於101年10月26日所為補費裁定有審判不公情形而聲請法官迴避,亦經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7-1頁),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