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抗 告 人 袁靜如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人間返還房屋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黃嘉烈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