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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再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05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與台北市政府等間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原本,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116 條第4項定有明文。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再審(本院卷第2 頁),惟未提出經其簽章之聲請狀原本,與上揭規定不合,爰限期命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