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聲 請 人 趙福龍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本院100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係非訟事件,此觀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即明。又依非訟事件法規定,非訟事件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亦有最高法院66年台抗字第24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不服抗告,經該院10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為抗告,復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以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按諸首開說明,自不得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按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劉坤典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