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聲 請 人 趙福龍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異議人因不服民國100年12月26日本院101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受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4月20日裁定命其補繳,係屬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亦不得聲明異議。異議人對該裁定提起異議,依首揭說明,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