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抗 告 人 趙福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再審,本院為該事件之終局法院,對該事件所為裁判,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抗告,乃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