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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再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47號聲請人 趙福龍上列抗告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對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再審,本院為該事件之終

局法院,對該事件所為裁判,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抗告,乃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於法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