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40號抗 告 人 趙福龍上列抗告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0號事件,為不得抗告之事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出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