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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再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60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各款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於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輾轉聲請再審,經本院101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裁定及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101年度聲再字第30號裁定予以駁回,復為本件再審之聲請。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所提聲請狀並未具體指明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且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聲請人復就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屬非訟事件性質之拍賣抵押物事件既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則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於法不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法 官 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