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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再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79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既不得聲請再審,於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裁定,依其性質仍屬非訟事件,亦當然不得聲請再審。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輾轉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1年度非再字第1號、101年度聲再字第20號、101年度聲再字第35號裁定予以駁回,復為再審之聲請,且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聲再字第47號、101年度聲字第15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予以駁回,有各該裁定書在卷可按。原確定裁定既為拍賣抵押物事件再審程序中之裁定,性質上仍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說明,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於法無據。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