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99號聲 請 人 趙福龍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8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67年度台聲字第60號判例參照)。又再審程序實質為前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既不得聲請再審,則於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中對於訴訟救助所為裁定,縱令得聲請再審,亦無從使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程序再開或續行,是關於此部分所為之再審聲請,應非法之所許。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再字第63號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於101年3月2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駁回之,嗣聲請人再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劉坤典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