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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國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13號抗 告 人 廖秀松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

二、抗告人對本院101 年度聲國字第13號裁定聲明異議,前揭裁定係駁回抗告人聲請本院法官迴避,乃得抗告之事件,雖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又,抗告人於狀首記載「聲請判決更正」,然綜觀書狀之內容,並無關於原裁定有何誤寫誤算之陳述,堪認抗告人之真意非請求更正原裁定,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