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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國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7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聲國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