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異議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未設有對終審法院所為之裁定得聲明異議之規定,是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自不得對於終審法院裁定聲明異議。
二、查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院終審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1年4月24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異議人不服聲明異議,核屬對非訟事件終審法院之裁定聲明異議,揆諸首揭說明,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