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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7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acelaw 1972 email.com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同上抗 告 人 袁靜如 waaction @gmail.com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