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0號聲 請 人 汎亞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聰淵聲 請 人 肯威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麗櫻聲 請 人 周陳蕊上列聲請人因與致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4號承審法官鄭三源、邱琦、魏麗娟等三人審理時未調查證據,涉及瀆職、圖利部分,伊已再次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遞交刑事告訴狀,涉案貪瀆三位法官應迴避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經查上開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4號判決終結而確定在案(本院卷第3頁至第9頁),則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