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6號聲 請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原法院101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1年度抗字第857號),併聲請訴訟救助,請准暫免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等語。
二、經查本件請求回復原狀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抗字第857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已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