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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9號聲 請 人 郭孝慈代 理 人 盧之耘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桐源間履行協議等事件(101年度上易字第2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是法律扶助法所稱之「無資力者」,乃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之特別規定,法院對於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聲請訴訟救助時,於審查是否有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規定「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者,自應以該法所定無資力者之資格認定標準為據(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156號裁判意旨參照)。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

(下稱法扶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相對人依兩造簽訂之離婚協議書,負有每月給付1 萬元予聲請人之義務,兩造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8日所簽訂之同意書,並未合意變更離婚協議書之內容,兩造所生子女張瑞潔之基本生活費及教育費每年有近12萬元之需要,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統計表,99年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萬8,421元,相對人對張瑞潔應負擔每月2分之1之扶養費用9,210元,因此,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係因其具有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核定之中

低收入戶資格身份,依據法律扶助法第3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持有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不審查其資力,有法扶板橋分會101年5月21日(101)法扶板字第000225號函覆在卷可憑(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新北市中和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至17頁)。聲請人領有中和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符合法律扶助法所稱之「無資力者」,業經法扶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又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且聲請人所提附帶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