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5號抗 告 人 林文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法官廻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本院所為101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