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號聲 請 人即再審原告 李林玉雲
李榮宗李榮明李榮源李榮貴李榮坤李秀娥上列聲請人等因與相對人章蕭蜂等間返還土地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返還土地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84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確定,命伊等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車子路小段167地號部分土地之地上物拆除。惟系爭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經伊等提起再審之訴,復經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5號判決(下稱系爭再審判決)駁回確定。伊等不服,再對系爭再審判決、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相對人業持系爭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而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8007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為此,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系爭執行事件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對系爭再審判決、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3日以101年度再易字第65號判決駁回。是揆諸上二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