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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7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蘇盈貴等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1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該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自不許當事人對之為迴避之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受理本院101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事件之法官迴避(見本院卷第1頁)。

三、經查本院101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事件業於101年6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之訴,並於同日公告主文,有上開事件卷附裁定、本院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該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羈束力,即該事件業於101年6月28日終結。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101年7月9日聲請受理上開事件之法官迴避,揆諸首開規定,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劉勝吉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