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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3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月4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民國101年9月14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 「民事(1)抗告、及聲請訴救理由狀」補正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暨法定代理人、及抗告人謝諒獲之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固於民國101年9月14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

(1)抗告、及聲請訴救理由狀, 惟未據再抗人簽名或蓋章,核與上揭規定未合,爰限期命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法 官 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