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0號至555號
聲請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08號至24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08號至244號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認聲請再審均不合法,業已裁定駁回在案。故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非屬有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