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2號聲 請 人 羅文男上列聲請人因與世紀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聲請人以本院101 年度再易字第108 號確定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本院101 年度再易字第135 號),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本院依其再審之訴之原因事實,認無須經調查辯論即可認定不具法定再審事由,爰不經言詞辯論而以判決駁回在案。足見其再審之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