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8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給付報酬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101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但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1年12月26日101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係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給付報酬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承審法官呂淑玲、王聖惠迴避,本院以事件已經終結,無待審理之事項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前開裁定
主文及理由就聲請事項及聲請費用已為裁定,並無脫漏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洵屬無據,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對於本案(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2號再審事件)之補充裁判之請求是否允當,則非屬本件法官迴避事件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法 官 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