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1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駁回其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然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判例參照)。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性質仍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亦無再審規定之適用。聲請人聲請再審於法既有未合,自屬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許紋華法 官 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