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號抗 告 人 陳清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碧蓮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9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