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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訴易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易字第10號原 告 鄭素貞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聖子等 4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 196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101年4月19日準備程序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賴聖子等4人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65,000元,應徵裁判費44,11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時未繳納,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