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4號上 訴 人 伊朗回教共和國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Reza Talaei Nik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李念祖律師李家慶律師林 瑤律師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訴訟代理人 孫 斌律師
黃柏夫律師陳鵬光律師王惠光律師陳志雄律師鄭洋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本件應由 Reza Talaei Nik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Aliyar Arshadi,嗣在本院判決前之民國102年8月31日,變更為Reza Talaei Nik,業據上訴人提出任命函及其中、英譯文為證,並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