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上 訴 人 章民強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複代理人 趙彥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葉君華律師陳彥希律師董浩雲律師莫詒文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秉鈞律師複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
劉興懋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煥生律師複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被上訴人 李恒隆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黃心賢律師潘宣頤律師曾月娟律師李恬野律師黃曼莉律師陳彥任律師被上訴人 呂思家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古嘉諄律師複代理人 洪韻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第十三法庭宣判,茲因法庭調度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第十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