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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上更(二)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上 訴 人 章民強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複代理人 趙彥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葉君華律師陳彥希律師董浩雲律師莫詒文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秉鈞律師複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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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嘉諄律師複代理人 洪韻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第十三法庭宣判,茲因法庭調度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第十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股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