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36號上 訴 人 郜守禮被 上訴人 郭鍾末霞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2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憑。而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1年4月3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