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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上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46號上 訴 人 潘文雄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複 代理人 曾淑菁被 上訴人 黃淑娟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複 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

黃勝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3 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2 年6 月27日下午4 時10分於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