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46號上 訴 人 潘文雄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複 代理人 曾淑菁被 上訴人 黃淑娟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複 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
黃勝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3 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2 年6 月27日下午4 時10分於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