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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上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林位濱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被 上訴 人 林瑞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裁判案由:履行決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