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6號抗 告 人 周鴻儒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怡君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7日本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