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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上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22號上 訴 人 陳志棟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張毓桓律師陳惠生律師吳姝叡律師被上訴人 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被上訴人 黃旭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

16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