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上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22號上 訴 人 陳志棟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張毓桓律師陳惠生律師吳姝叡律師複代理人 潘俞樺律師被上訴人 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蔡宏修律師詹智丞被上訴人 黃旭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是否得代位席中珍行使其對於黃旭田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2筆土地(面積分別為153平方公尺、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之塗銷請求,以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3號確認信託契約無效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判決,復經最高法院於106年台上字第189號裁定駁回上訴,訴訟已告終結,有各該民事判決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