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45號上 訴 人 陳專祺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任鳴鉅律師被上訴人 陳銀霖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謝庭恩律師黃旭田律師複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李明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盈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法 官 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45號上 訴 人 陳專祺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任鳴鉅律師被上訴人 陳銀霖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謝庭恩律師黃旭田律師複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李明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盈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法 官 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