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上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61號上訴人鮑修仁之 繼 承 人 鮑慶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鮑敦間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鮑慶玲為上訴人鮑修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鮑修仁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鮑慶玲、鮑鼎、被上訴人,有鮑鼎提出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安徽省公證協會(2013)皖黃恆公證字第4658號公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00頁、第108頁),為被上訴人不爭(見本院卷第89頁),而鮑鼎已聲明承受訴訟在案(見本院卷第70頁),是本件自應另命鮑慶玲為上訴人鮑修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