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05號上 訴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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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合民律師王君倚律師黃心賢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潘宣頤律師被 上訴 人 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姣安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法 官 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