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56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周國華追加被告 林玉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複代理人 潘明彥律師
陳稚平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王淑華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譚克悌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返還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6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