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陳桂枝
陳進益陳文土陳孔明陳文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
李宜光 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陳廖每
邨32號陳昭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複 代理人 林慈政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陳姿杏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陳昭任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金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