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28號再審原告 蔡志強
高錦芝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妲麗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585,6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