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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再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43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