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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 原告 蔡振玉

蕭淑芬蔡淑真蔡文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郭雨嵐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人 吳雅貞律師再審 原告 蕭文鐘再審 被告 蔡老齊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財產再審之訴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