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懷德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畢克(Oscar Christian Maria Jozef Wezenbeek)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葉建廷律師金玉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
100 年11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黃懷德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3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㈠命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塗銷懲戒紀錄;㈡駁回黃懷德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黃懷德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㈡部分,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懷德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兩造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黃懷德:㈠以本金新臺幣叁拾貳萬零捌佰零肆元計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以本金新臺幣叁拾貳萬零捌佰零肆元計算,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以本金新臺幣叁拾貳萬零捌佰零肆元計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以本金新臺幣伍佰元計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以本金新臺幣伍佰元計算,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以本金新臺幣伍佰元計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黃懷德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包括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黃懷德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發德,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艾丁,再變更為魏畢克,經環球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魏畢克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254 至255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見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及同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即明。
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懷德(下逕稱其姓名)於本院審理中迭為聲明之追加變更,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就99年5 月薪資,追加請求新臺幣(下同)2,738 元、就99年特休未休補償追加請求3 萬5,184 元,另追加請求98學年度下學期教育補助費2,000 元及關於精神慰撫金60萬元之利息,並就上訴聲明第四項利息請求之期間,追加溯及應給付之日起,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照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本訴部分:
一、黃懷德主張:伊自88年10月1 日起,任職荷蘭商阿克蘇諾貝爾控股公司集團旗下新加坡特殊塗料廠,嗣於92年3 月1 日起轉任環球公司,擔任商業發展部經理,負責IT/TV 商業發展部產品之研發及電腦與手機產品市場業務之開展工作,於96年每月薪資為32萬804 元。詎環球公司於96年3 月31日違法將伊資遣,復於96年4 月4 日將商業發展部及該部門經理職務均予裁撤,經伊對環球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環球公司雖通知伊於98年12月28日報到復職,但將伊調任為Life Style銷售服務部專案執行經理,要求伊負責休閒運動產業產品業務開展工作,卻不提供工作協助及教育訓練,使伊工作遭遇困難,再羅織附表二所示事由對伊進行懲處,並於99年5 月7 日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再次違法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然伊並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情事,環球公司前開終止,並不合法,兩造僱傭關係仍然存在。環球公司因違法終止勞動契約而受領勞務遲延,伊仍得請求環球公司按月給付自99年5 月8 日起至復職之日止之薪資。又環球公司每年度均為員工調高薪資,伊97年至100 年每月薪資應依序調整為33萬3,636 元、34萬6,981 元、36萬860 元、37萬5,29
4 元,詎環球公司就伊97年1 月至99年4 月30日期間之薪資,僅依調薪前即96年度之數額計給,尚積欠伊如附表一編號
01、02所示之薪資差額,迄未給付。再者,環球公司就伊99年5 月之薪資多扣交通費2,738 元,且自99年5 月8 日起,即未再給付伊薪資,應自該日起至同年月31日給付伊薪資28萬8,747 元(含多扣之交通費2,738 元)、自99年1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按月給付伊36萬860 元、自100 年1 月
1 日起至復職日止,應按月給付伊37萬5,294 元。另伊任職環球公司期間之特別休假,其中95年度保留至96年之14日、96年當年及得預支之40日、97年度20日、98年19.125日、99年4.625 日、及100 年20日,均因環球公司違法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而未休,伊每日工資1 萬2,510 元,扣除已領取之3萬6,587 元,環球公司尚應給付伊如附表一編號04所示特別休假未休加倍部分工資。且環球公司自95年起亦積欠伊如附表一編號03、05至13所列各項獎金、補助,迄未給付。另外,環球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對伊為附表二所示懲處已侵害伊之名譽權,伊得請求塗銷。而環球公司二度以不實事由,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伊復職期間復處處刁難,造成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伊得請求環球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及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之道歉啟示,並自黃懷德復職之日起連續7 日刊登於環球公司中、英文網站首頁右下角(網址如上開附件所示),長、寬須各占螢幕頁面3 分之1 ,並各以A4之紙張、Word16大小字體,護貝後張貼於高雄市○○區○○○○區○○街○○號之廠區大門與聯合人事行政辦公大樓之1 樓大門、聯合人事行政辦公大樓1 樓大門、T&D 大樓之1 樓大門,且另提供蓋有環球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公文章之中、英文道歉啟事繕本各1 份予黃懷德。至環球公司因給付伊96年4 月1日起至98年12月27日期間之薪資而代伊繳納之所得稅金63萬8,992 元,伊主張以上開得請求之金額為抵銷。為此,爰依兩造勞動契約、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並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9條中段,請求確認兩造勞動契約存在及請求環球公司給付附表一所示積欠之薪資、獎金及99年5 月8 日起至伊復職之日止之薪資及其遲延利息,另請求環球公司塗銷上開懲處、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其遲延利息,並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之道歉啟示等語。
二、環球公司則以:黃懷德98年12月28日復職後,工作職稱雖改為銷售服務部專案執行經理,但工作實質內容,仍係特殊塗料市場開發及銷售服務,與復職前並無不同,並非調職,無「調動五原則」之適用。縱認伊已調動黃懷德之職務,其工作內容、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並無不利變更,亦不違反前揭五原則。又黃懷德復職後,有附表二所示之懲處事由,伊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對其進行該附表所示之懲處,並於99年5 月7 日以黃懷德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發函終止勞動契約,兩造勞動契約即已合法終止,黃懷德不得請求伊給付終止後之工資。又伊所屬員工薪資調整,須經由伊決定後調整,黃懷德之薪資未經伊調整,尚不得請求伊給付薪資差額。而附表編號03、05至13之各項獎金、補助,均有別於工資,乃伊另行員工之福利,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黃懷德不得請求伊給付。至黃懷德之特別休假加倍部分工資已包含在其每月平均工資內,伊業依原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7 號判決給付予黃懷德,且黃懷德未實際為伊提供勞務給付,無所謂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情形,亦不得請求伊給付特休未休加倍部分工資。又伊對黃懷德所為懲戒及解僱處分,均有所據,黃懷德不能請求塗銷懲處記錄,且其名譽並未受損,不得請求伊為損害賠償及回復其名譽等語置辯。
三、黃懷德於原審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環球公司應給付黃懷德28萬6,010 元,並自99年6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36萬0,861 元,自100 年1月1 日起至黃懷德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黃懷德37萬5,295 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環球公司應給付黃懷德至少937萬1,42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環球公司應塗銷如附表二所示對黃懷德之懲戒紀錄。㈤環球公司應給付黃懷德60萬元,並將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中、英文道歉啟事,自黃懷德復職日起連續7 日刊登於環球公司如原判決附件所示網址之中、英文網站首頁右下角,長、寬須各占螢幕頁面3 分之1 ,並各以A4紙張、Word16大小字體張貼於環球公司各處佈告欄,且提供蓋有環球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公文章之中、英文道歉啟事繕本各1份予黃懷德。㈥上開第㈡、㈢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環球公司則於原審聲明:㈠黃懷德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原審判決:㈠環球公司應給付黃懷德126 萬6,091 元,及自99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環球公司應將如附表二編號2 、4 、5 所示將黃懷德各記大過1 次、編號3中依工作規定第56條第6 款規定將黃懷德記大過1 次之懲戒紀錄予以塗銷。另駁回黃懷德其餘之訴及為准、免假執之宣告,並駁回黃懷德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黃懷德並為訴之追加,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黃懷德後開除追加部分外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㈢環球公司應給付黃懷德28萬8,747 元,並自99年6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黃懷德36萬0,860 元、自100 年1 月1 日起至黃懷德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黃懷德37萬5,294 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環球公司應再給付黃懷德744 萬1,828 元,及自各項金額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環球公司應將附表二編號01、編號03依工作規則第56條第7 款記黃懷德大過1 次之懲戒紀錄,予以塗銷。㈥環球公司應給付黃懷德60萬元,及自原審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環球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將原判決附件所示之中、英文道歉啟事,自黃懷德復職日起連續7 日刊登於環球公司中、英文網站首頁右下角(網址如上開附件所示),長、寬須各占螢幕頁面3 分之1 ,並各以A4紙張、Word16大小字體護貝後張貼於高雄市○○區○○○○區○○街○○號之廠區大門與聯合人事行政辦公大樓之1 樓大門與聯合人事行政辦公大樓1樓大門、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廠區大門、聯合人事行政辦公大樓之1 樓大門、T&D 大樓之1 樓大門,且另提供蓋有環球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公文章之中、英文道歉啟事正本各1 份予黃懷德。㈦上開第㈢、㈣、㈥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㈧環球公司之上訴駁回。環球公司則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環球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黃懷德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黃懷德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黃懷德原任職於荷蘭商阿克蘇諾貝爾控股公司集團旗下新加
坡特殊塗料廠,嗣於92年3 月1 日起轉任環球公司,擔任商業發展部經理,負責IT/TV 產品之研發及電腦與手機產品市場業務之開展工作。
㈡黃懷德任職環球公司,其96年每月薪資為32萬804 元,而環
球公司於96年3 月31日曾將黃懷德資遣,惟經黃懷德對環球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黃懷德勝訴確定後,環球公司通知黃懷德於98年12月28日報到復職,但請黃懷德擔任為銷售服務部專案執行經理,負責Life Style休閒運動產業產品業務開展工作。
㈢環球公司工作規則第47條有關調薪辦法規定如下:
⒈員工個人薪資調整,係每年依員工個人工作績效按年度考績及一般經濟因素與公司營運狀況,適時予以調整。
⒉任職未滿一年者,應按其就職期間比例調薪。
㈣環球公司於92年1 月1 日發給黃懷德之信件2a本薪部分記載
:月薪臺灣27萬1,700 元,每年一月依表現及總體經濟狀況審核。而環球公司自96年4 月起給付黃懷德之薪資,係依判決以每月工資32萬804 元為計算基礎計給。
㈤有關黃懷德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加倍部分工資:
⒈黃懷德96年度至少有34日之特別休假未休、97年度未休之
日數確定為20日、98年未休日數確定為19.125日、99年則至少有3.625 日未休、100 年如仍在職,其特別休假日數為20日。
⒉環球公司已給付黃懷德99年度特別休假未休之加倍部分工資3 萬6,587 元。
⒊環球公司曾於96年3 月23日以加項薪資之其他名目支付黃懷德44萬5,739 元(見本院卷四第121 頁)。
㈥有關黃懷德請求95年起如附表一編號03、05至13所列各項獎金、補助部分:
⒈年終獎金:
⑴環球公司工作規則第47條第1 款有關年終獎金之規定如
下:①凡於上年度12月底以前就職者皆得以發放。②年終獎金分固定獎金及績效獎金二項。③固定獎金以每人之底薪一個月為計算基礎。④績效獎金依各人之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發放。⑤在上年度服務未滿一整年者,則依比例計算上述二項獎金。
⑵前揭固定獎金發放日為該年度之12月25日,發放金額固
定為底薪一個月。績效獎金則於該年度之次年1 月25日發放。
⑶環球公司並未給付黃懷德96年度、97年度、98年度及99年度之固定或績效年終獎金。
⒉開工獎金:
⑴環球公司97年至98年、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開工獎金,其每年之數額為600 元。
⑵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7年至98年、100 年之開工獎金。
⒊生日禮金
⑴環球公司96年至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生日禮金,其發放日為每年8 月21日,其數額為每年500 元。
⑵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年至000 年生日禮金。
⒋農曆春節獎金:
⑴環球公司97年至98年、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農曆春節獎金,其每年之數額為5,000 元。
⑵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7年至98年、100 年之農曆春節獎金。
⒌勞工節獎金:
⑴環球公司96年至98年、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勞工節獎金,其每年之數額為3,000 元。
⑵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年至98年、100 年之勞工節獎金。
⒍端午節獎金:
⑴環球公司96年至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端午節獎金,其每年之數額為3,000 元。
⑵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年至100 年之端午節獎金。
⒎中秋節獎金:
⑴環球公司96年至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中秋節獎金,其每年之數額為3,000 元。
⑵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年至100 年之中秋節獎金。
⒏旅遊補助:
⑴環球公司96年至98年、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旅遊補助,其每年之數額為2 萬5,000 元。
⑵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年至98年、100 年之旅遊補助。
⒐教育補助:
⑴黃懷德子女就學情形及環球公司如應發給黃懷德子女教育補助,其數額如附表三:
⑵環球公司如須發給黃懷德子女教育補助,其並無申領時限,且補助標準如下:
①國小:每名子女每學期補助200 元。
②國中:每名子女每學期補助500 元。
③高中:每名子女每學期補助800 元。
④大專:每名子女每學期補助1,000元。
⑶環球公司已發給黃懷德96年2 月該學期之教育補助900元及99年2 月該學期之教育補助費2,000 元。
⑷環球公司除前述之900 元及2,000 元外,自96年2 月起至100年9 月止,未發給黃懷德子女教育補助費。
⒑伙食補助:
⑴96年9 月前,環球公司員工得填具差旅費申請表格,申
請環球公司發給每月23日每日200 元之伙食津貼(但環球公司主張應實報實銷,黃懷德則有爭執)。
⑵96年10月起,員工無須填寫申請表格,環球公司即每月發給員工5,060 元之伙食津貼。
⑶環球公司自96年4 月1 日起至100 年8 月31日止,均未給付黃懷德伙食津貼。
㈦環球公司因給付黃懷德96年4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27日期間之薪資,曾代黃懷德繳納所得稅金63萬8,992 元。
㈧環球公司曾對黃懷德為附表二所示之懲處,並將懲處事由及結果均記載於環球公司員工獎懲紀錄表,但未對外公告。
㈨環球公司於99年5 月7 日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2條1 項第4 款
規定,終止與黃懷德之勞動契約,並自99年5 月8 日起不再計付薪資予黃懷德。
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僱傭契約、薪資結算單、原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判決、本院98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記錄、員工獎懲記錄表、通知函、教育補助明細表、差旅費與伙食津貼申請程序說明、假卡及在學證明等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11至45頁,卷四第18
8 至194 頁;本院卷一第117 至122 頁,卷四第123 至125頁),自堪信為真實。
五、兩造爭執事項:㈠兩造間僱傭關係是否仍然存在?
⒈環球公司通知黃懷德於98年12月28日復職後,有無對黃懷
德調職?調職是否合法?⒉黃懷德有無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之情形?⒊環球公司解僱黃懷德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⒋黃懷德得否請求環球公司按月給付「自99年5 月8 日起至
復職日止」期間之薪資?㈡黃懷德96年至99年度之月薪資是否已經調整?調整後之各年
度之薪資為何?其得否請求附表一編號01、02所示之薪資差額?㈢黃懷德得否請求附表一編號03之年終獎金?
⒈環球公司工作規則第47條第1 款所定之固定及績效年終獎
金,其性質為恩惠性給與或屬工資?⒉黃懷德96至99年度,各年度底薪一個月為何?⒊黃懷德如得請求環球公司績效年終獎金,其各年度發放金
額是否均為底薪3.5 個月?㈣黃懷德得否請求附表一編號04之特休未休加倍部分工資?
⒈黃懷德96年特休未休日數(含保留部分)究為34日或54日
?⒉黃懷德平日每小時工資為何?⒊環球公司是否已給付黃懷德96年特休未休之加倍部分工資
42萬7,739 元?⒋黃懷德99年特休未休日數究為3.625 日或4.625日?⒌黃懷德100 年是否有特休20日未休?⒍環球公司96至100 年積欠黃懷德特別休假未休假加倍工資
之數額為何?㈤附表一編號05至13之各項獎金性質為何?是否為恩惠性或獎
勵性之給與?黃懷德請求環球公司給付如附表一編號05至13之各項獎金,有無理由?㈥黃懷德請求環球公司塗銷附表二所示紀錄有無理由?並公告
道歉啟示,有無理由?㈦黃懷德請求環球公司給付慰撫金60萬元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㈠兩造間僱傭關係是否仍然存在?⒈黃懷德不得因環球公司調整其職務而拒絕提供勞務:
⑴本件黃懷德自92年3 月1 日起在環球公司,擔任商業發
展部經理,負責IT/TV 產品之研發及電腦與手機產品市場業務之開展工作,而環球公司曾於96年3 月31日將黃懷德資遣,經黃懷德對環球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黃懷德勝訴確定後,環球公司始通知黃懷德於98年12月28日報到復職,改請黃懷德擔任銷售服務部專案執行經理,負責Life Style休閒運動產業產品業務開展工作,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據此,環球公司就黃懷德復職後之工作安排,已無研發部分,所留業務開展部分,客戶對象雖有所變更,但工作核心內容,難認不同,環球公司就黃懷德所為此部分之工作內容之變更,尚非違法無效,黃懷德不得拒絕提供勞務。
⑵且按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之職稱及其工作內
容者,該職稱及工作內容雖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但勞雇雙方,亦得合意變更。本件黃懷德原負責IT/TV 產品之研發及電腦與手機產品市場業務之開展工作,於98年12月28日復職後,環球公司改請其擔任銷售服務部專案執行經理,負責Life Style休閒運動產業產品業務開展工作。就上開職位之變動,黃懷德已於98年度重勞上字第1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98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時陳稱:環球公司如有較低職位,伊願意接受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2 頁),堪認黃懷德已同意職位之變動。而黃懷德曾於99年1 月11日向梁大維表示:沒有不接受新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三第71頁),另於原審起訴時亦在起訴狀記載:「報到復職後,發現環球公司將其調任負責Life Style休閒運動產業產品業務開展工作…原告於復職後兢兢業業、戮力於公務上…被告…羅織原告…拒絕接受新安排之職位等不實事由…」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 至6 頁),堪認黃懷德同意環球公司之新職位工作內容之安排。準此,黃懷德主張環球公司未經同意,即變更其職稱及工作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37 至
138 頁),所為調職違反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所揭示之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云云,並非可採。
⑶綜上,黃懷德仍應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接受環球公司
之指示,就所負責之Life Style休閒運動產業產品業務開展工作,提供勞務,先予敘明。
⒉兩造勞動契約已經環球公司於99年5 月7 日合法終止:
⑴按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
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前開條文規定,經環球公司於工作規則第57條第20款援引為工作規則之一部分(見原審卷一第94頁反面)。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時,賦予雇主解僱權,於雇主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倘仍無法改善情況,雇主即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依勞動契約之主要義務,既在提供勞務給付,則勞工主觀上拒絕為之,必無法達成勞動契約所欲達成之客觀合理經濟目的,其情節倘非重大,雇主應循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情節如屬重大,雇主非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不經預告逕予終止之。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須勞工違反勞動契約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節重大」,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應予解僱之程度之衡量標準。
⑵本件黃懷德因於96年3 月間遭環球公司非法資遣,經雙
方訴訟至98年12月28日始獲復職,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此期間歷時1 年近9 個月,黃懷德均與環球公司就勞動契約之存否進行訟爭,雙方處於敵對、緊張狀態,信賴基礎薄弱。而黃懷德既已於98年12月28日復職,原應放棄敵對、緊張狀態,重新修補勞資關係,並應遵循勞工對於雇主經濟及人格上之從屬性,接受雇主或其代理人之指揮及監督,然查:
①觀諸黃懷德復職後第一天與環球公司總經理梁大維等
人之對話內容(詳見原審卷二第105 至151 頁、原審卷五第79至130 頁),可知其復職當日,在梁大維就復職後勞動契約主要內容為解說時,立即就復職以前之各項爭議進行爭執(見原審卷二第149 頁),且就繁瑣之細節,一再要求確認及定義,其對話題材,在時機上引領雙方再度陷入訴訟時之敵對、緊張狀態,有礙勞資關係之補救。黃懷德復職當日並曾向梁大維提到:「我們(指黃國峰、于靜文及黃懷德)3 個一起上法庭你知道…這個要問律師,我跟你講,這個確實是有的比的,因為我這個沒有訴訟完你知道嘛…生活休閒產品,我做項目管理,如果是雇傭的話,我就是跟單,你不能叫我去創造阿,所以我只能跟單,很清楚的項目管理,其它的都是不行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8 頁),所為已難謂於勞動契約之從屬性毫無背反。
②環球公司於98年12月28日黃懷德復職之當日,曾就黃
懷德之座位進行安排,此見對話譯文即明(見原審卷四第128 至129 頁),參諸梁大維亦於99年1 月11日向黃懷德表示:坐位的安排,…你們原來安排的3 個坐位是有電話座的線,是有網路線的,如果說你們要坐的位置是其他的,沒有網路線,沒有電話,那當然不屬於你的位置,你不可以坐那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4頁反面),另於99年1 月26日與黃懷德對話提及:有電話有網路的位置是替你們準備第一排,其他座位的話是沒有網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7頁),再於99年4 月8 日指摘黃懷德:「要求你們坐第一排,一直要求你們坐在座位的第一排,坐第一排後…」時,遭黃懷德打斷回稱:坐第一排也是沒有電話。我坐的位置也是以前飛利浦曾坐的位置,也沒有什麼好爭論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0頁反面、卷三第89頁反面),參酌黃懷德於98年12月28日復職當日就被安排的位置遭到監視一節指摘「侵犯人權」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9 頁),並參考環球公司所提出之座位對照表(見原審卷一第176 至177 頁),堪認黃懷德至少於99年1 月26日梁大維明確指出黃懷德應坐在第一排時起,即有不接受環球公司座位安排之情事。而環球公司雖在辦公室內裝設有監視器,難謂妥當,但其設置乃就辦公室為全面之監控,非僅針對黃懷德而為,黃懷德尚不因此而得自行更換座位,其拒絕環球公司之安排,仍有悖於勞動契約從屬性。
③黃懷德復職後,曾依梁大維之指示提交工作週報表(
見原審卷一第144 至154 頁),並曾多次發信予環球公司之代理人,有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
156 至158 頁、第234 至241 頁、原審卷二第46至62頁),而觀其內容,乃不斷對梁大維提出要求及質疑,顯見其復職後對於所擔任之工作,與直屬主管之想法南轅北轍,而其於99年2 月1 日提出市場調查報告,提及環球公司於2008年結束Life Style之市場開發,並要求環球公司提供評估報告、組織架構圖與市場人員介紹,介紹目前現在產品與技術如何應用在LifeStyle 市場與實績,另要求告知停止開發Life Style市場之原因及提供專業訓練(見原審卷一第142 頁),亦復如是,顯現其對於工作內容充滿自主之想法,且自我意識強烈,更已遠離勞動契約之從屬性。④梁大維於96年4 月到職擔任職環球公司總經理,即曾
要求業務人員於拜訪客戶後提交訪客報告,此由證人曾瀅綜於另案證稱:伊在環球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總經理梁大維到職後1 個月內,在開會時向公司業務提出「交出原本客戶名單」之要求,並有要求拜訪客戶後,須提出訪客報告等語即明(見原審卷一第217 頁)。而黃懷德復職後,環球公司亦立即交付工作說明書,此為黃懷德所自承(見原審卷二第229 頁),依該工作說明書之記載,黃懷德之工作內容包括潛在市場之搜尋及辦理總經理交辦事項(Search for potential markets.Other responsibility assinged byGeneral Manger,見原審卷二第230 頁),而梁大維曾於99年1 月11日要求黃懷德做市場調查,並要求可以用打電話或用以前的老關係去調查,有錄音譯文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185 頁),且依黃懷德提出之週報表記載,梁大維於99年2 月3 日並要求黃懷德每天提供2 份客戶拜訪報告(見原審卷一第147 頁反面),但黃懷德就此拜訪客戶及撰寫訪客報告之要求,回應竟為:「好,你白紙黑字來,要10份我也給你,不要這樣搞來搞去的,我已經paper 已經給你了,你什也沒給,甚至連報告也沒看,現在又要叫去那個,你看完報告之後,你要10份或100 份,我通通給你,那請你真正的要讓我們復職,要真正的協助我們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頁反面、第38頁),再參酌99年4 月2 日梁大維曾指責黃懷德稱:你每個月1 萬
8 的車馬費,你都不去跑客戶,拜訪客戶,現在3 個月了等語。黃懷德回稱:公司今天調我做新的工作,那我需要資源阿,需要支持阿,你要給我教育訓練阿…我也要跟你請教一下,產品在哪裡?怎麼賣等語,梁大維則表示:你不需要知道,你現在要去從客戶那邊先去了解這些東西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9頁反面),堪認黃懷德確因與梁大維想法迥異,持續不服從雇主之指示,致未進行潛在客戶之拜訪,亦未作成訪客記錄,其未依雇主或雇主代理人之要求進行工作,自屬勞動契約之違反。
⑤黃懷德自98年12月28日復職當日起,即持續以不服座
位安排等方式,與環球公司主管梁大維處於敵對之狀態,至99年5 月7 日止已歷時4 個月有餘,其自我意識強烈,誤認環球公司必須配合其工作方法而提供所須工作資源,遇環球公司未依要求提出,在工作態度即趨於消極抗拒,顯見其違反勞動契約,源自於對於環球公司之敵對及不服從,此已觸及勞動契約從屬性之核心領域,情節嚴重,且於總經理99年2 月3 日指示拜訪客戶後,歷時3 個月有餘,期間不乏催促,卻仍未踏出辦公室拜訪客戶,至99年4 月27日環球公司記其大過2 次(詳附表二編號01、02),仍未見改善,自不能期待環球公司採取解僱以外其他較輕之手段為改善,據此,應認環球公司主張黃懷德之違反勞動契約情事重大一節為真。準此,環球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99年5 月7 日片面終止兩造契約,即與解僱之最後手段性無違背,且生合法終止之效力,兩造勞動契約,已因此而消滅。⑶黃懷德雖辯稱:其有進行拜訪客戶工作,但因無事先與
相關客戶預約聯繫,根本無法進入客戶公司內,且手中根本無任何環球公司開發之相關產品供客戶檢視、參考及環球公司之運動休閒器材技術領域不明情形下,如何與客戶洽談合作開發之事宜?其曾多次嘗試利用私人網路約訪客戶,或未獲回應,或回應不需要塗料,亦曾電話聯繫邀約客戶,但苦於環球公司不提供相關產品、樣品與專業資訊,致無後續動作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35頁反面、第140 頁)。然查:
①證人即環球公司員工留瑞澤於原審證稱:一般情況,
業務人員會去拜訪客戶,客戶會告知需求,也可能會提供一些樣品給我們帶回去實驗室進行色樣開發,開發完畢後,業務人員就將樣品帶給客戶確認,確認後再進行使用。伊曾做過市場調查,包括市場分析,要開發新客戶,要出外拜訪客戶,所需費用,包括汽車、油錢全額、過路費、停車費、與客戶交際費,可以向公司申請補助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 頁反面、第7頁),另證人即環球公司職員李思賢亦證稱:伊100年3 月1 日起任職於環球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的客戶包括Life Style等產業,第一步是要蒐集客戶資訊,伊訪查過Money 祥偉、Scanna高爾夫球、忠盈企業、Taylormade高爾夫球、愛迪達、超邁企業、松嵩企業、明揚科技等語(見原審卷五第6 至7 頁),參酌李思賢所製作之月報及訪客報告(見原審卷四第16至37頁),可知拜訪客戶,非必遵循特定商業模式,始得以進行或完成。
②商業模式建立或變更由雇主決定,員工應予配合,本
件環球公司未見有拒絕提供黃懷德關於汽車補貼、油錢全額、過路費、停車費、與客戶交際費等拜訪客之基本資源情事,黃懷德非不得配合環球公司指示,循證人李思賢所述方式,或以更加簡約之方式,先走出辦公室,試著接觸潛在客戶,從可能之客戶端蒐集各項資料,進行環球公司總經理梁大維所交辦之工作。
而黃懷德最高學歷為加拿大哥倫比亞省維多利亞皇家大學企業管理碩士,曾擔任技術員、技術服務工程師、技術業務代表、重要客戶執行者、業務經理、銷售經理、總經理特別助理、商業發展經理,主要客戶對象並曾由汽車領域跨足至資訊(IT)產業,且長於領導市場開發與銷售服務團隊、控制預算、毛利與管控報價、為未來市場需求尋找先進技術,有其簡歷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06 至113 頁),當不至於因復職後開發市場對象之改變或無陌生拜訪經驗,即無法外出拜訪客戶,其倘因環球公司未提供所要求之工作資源,導致外訪後成效不佳,則僅須如實記載於訪客報告即可,但終究不得因此而不遵指示外出拜訪客戶。其因宥於既往之認知及經驗,要求環球公司提供資源以循其所謂商業模式進行客戶訪問,在環球公司未依其要求提供其他資源情事下,即冒然不服從工作指示,尚不得解免勞動契約違反且情節重大之構成。
⑷兩造勞動契約,經環球公司於99年5 月7 日合法片面終
止消滅,已如前述,則黃懷德仍請求環球公司自99年5月8 日起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之日止併給付遲延利息,即非有據。
㈡黃懷德96年至99年度之月薪資是否已經調整?調整後之各年
度之薪資為何?其得否請求附表一編號01、02所示之薪資差額?⒈按薪資為勞動契約之內容,如有變動,應經兩造合意,而
加薪乃企業營利之政策工具,勞動契約暨賦予雇主裁量權,是否加薪即應依循雇主之決定。
⒉本件黃懷德未能舉證兩造已經就其薪資變動達成合意,其請求薪資差額,核無所據。
⒊黃懷德雖主張:依環球公司所屬集團特殊塗料次事業部亞
洲區總經理於95年12月21日所發電子郵件(見原審卷四第50頁),已核准其調薪幅度7%,另依兩造勞動契約2a、勞動契約補充條款第3 條、工作規則第47條第3 款之規定,亦應調整其薪資云云。然觀諸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記載「你們必須依表現與工作態度為你們的下屬員工評定薪資調整和年終獎金」,查其真意,乃就調整薪資設定上限,並須經評定工作表現及態度後調整,顯不足以證明兩造已就勞動契約內容有關薪資變動達成合意。而兩造勞動契約2a文字為「月薪台灣271,700 元,每年一月依表現及總體經濟情況審核」(見本院卷四第59頁反面),環球公司亦得依黃懷德之表現為是否調薪之裁量。所稱勞動契約補充條款第3 條,亦係「每年一月調薪,調幅依個人績效與公司生意狀況而定」(見原審卷一第211 頁),另工作規則第47條第3 款規定「員工個人薪資調整,係每年依員工個人工作績效按年度考績及一般經濟因素與公司營運狀況,適時予以調整」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2頁反面),亦未排除調幅為0 ,故依約環球公司仍有依黃懷德個人績效決定是否調薪之權限,黃懷德僅據前開電子郵件及約定,即主張環球公司已為其調薪,核屬無據,其進而請求環球公司給付如附表一編號01、02所示之薪資差額,亦非有據。
㈢黃懷德得否請求附表一編號03之年終獎金?
⒈本件依兩造勞動契約之約定,黃懷德每曆年皆有資格收到
最高2 個月的年終獎金,其中1 個月為固定獎金,並於12月25日發放,第二個月的年終獎金則依個人之功勞與公司之績效而定,並於次年之1 月25日發放,有勞動契約中文譯文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24 至125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㈥),堪信為真。參酌環球公司之工作規則第47條第1 款第1 、3 目規定,凡上年度12月底以前就職者皆得發放,固定獎金以每人底薪一個月為計算基礎(見不爭執事項㈥⒈⑴),可知環球公司係就第二年度仍在職者進行發放年終獎金。
⒉經查:
①固定年終獎金:黃懷德於96年3 月間遭環球公司非法資
遣,經原法院及本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確定,而於98年12月28日復職,嗣於99年5 月7 日兩造勞動契約經環球公司片面合法終止,已如前述,據此,黃懷德97年初、98年初、99年初均仍在職,依照前開約定,自得領取96、97、98年各以底薪1 個月計算之固定年終獎金。
②績效年終獎金:上開約定及工作規則,既明定績效年終
獎金須依個人之功勞與公司之績效而定,核屬恩惠性給予。是環球公司享有是否給予之裁量權。黃懷德就此未能舉證證明環球公司曾同意給予,自不得請求績效年終獎金。
⒊黃懷德96年之月薪為32萬804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黃
懷德之薪資未經調整,則已如前述,是黃懷德97、98年之月薪亦仍為32萬804 元。至於環球公司發放之汽車津貼,乃對於員工之汽車、油錢等相關支出進行定額補貼,難謂為工資,其加項名目與薪資分離,更非屬底薪之範圍,黃懷德主張為底薪,尚非可採。準此,黃懷德96至98年合計
3 年,各得於該年度12月25日領取固定年終獎金32萬804元,合計為96萬2,412 元(320,804 ×3 =962,412 )。
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
1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據此,黃懷德並得就前開環球公司應給付之32萬804 元、32萬804 元、32萬804 元,各自得請求之日翌日起即96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98年12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
㈣黃懷德得否請求附表一編號04之特休未休加倍部分工資?
⒈本件黃懷德96年度至少有34日之特別休假未休、97年度未
休之日數確定為20日、98年未休日數確定為19.125日、99年則至少有3.625 日未休,且環球公司已給付黃懷德99年度特別休假未休之加倍部分工資3 萬6,587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⒉黃懷德平日工資為1萬93元,每小時工資為1,262元:
按所謂平日工資乃素日工資,用以計算勞工加班費或為扣薪之基礎,指勞工每日到班工作即可獲取之工資而言。額外工作增加之給付、加班費、三節或年終獎金固應排除於計算外,勞工若遭扣薪,計算時亦不得為扣減。本件觀諸黃懷德之薪資結算單(見原審卷一第12頁),其上明確記載當月一日工資為1 萬93元,此薪資水準至99年均未調整,而以此計算,黃懷德96年至99年平日之每小時工資即為1,262 元(10,093÷8 =1,26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黃懷德以其薪資已經調整,而為不同之主張,尚非可採。
⒊黃懷德96年特休未假日數為34日:
查,觀諸原審卷一第49頁之特別休假補償證明,此證明文件,已就勞動基準法所定休假及環球公司規定及SP(即特殊塗料部門)之舊制度詳為比較,可知環球公司所採取之特別休假制度,明顯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該制度與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精神無違,環球公司據之實施員工休假,尚非法所不許。至黃懷德主張環球公司人事經理張其文曾與黃懷德對談提及「預支」等語,核其真意,應指依環球公司特休制度,在員工第一年進公司即得享有休假而言,此方式與勞動基準法規定,須滿1 年始享有休假不同,故其以「預支」形容,自屬可以理解。是黃懷德之休假,依環球公司之特休制度實施,其96年得休之特休20日本身,即為張其文所述之預支,再加計95年保留之特休14日,即為34日,不得重複計算96年20日之特休。據此,黃懷德主張其96年之未休之休假為54日,並非可採。
⒋按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
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中段定有明文。而特別休假,僅得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是為保護勞工並落實前開立法精神計,勞動契約如遭雇主非法終止時,雇主仍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本件黃懷德之特別休假未休之日數,96年為34日已如前述,另97年為20日、98年為19.125日,為兩造所不爭執,未休日數合計為73.125日(73日又1 小時:34+20+19.125=73.125),查其未休之緣故,乃因環球公司於96年3月間非法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甚為明確,依照前開說明,黃懷德自得請求前開特休未休之加倍部分工資73萬8,051元(73×10,093+1,262 =738,051 )。
⒌環球公司雖曾於96年3 月23日以加項薪資之其他名目支付
黃懷德44萬5,739 元,有薪資核發清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四第121 頁),並為黃懷德所不爭執,然黃懷德96年特休未休日數為34日,換算未休之加倍工資應為34萬3,162元,此與環球公司所給付之前開44萬5,739 元數額不符,環球公司辯稱溢付云云,核與常情不符,黃懷德主張該筆款項在支付差旅或其他費用,則屬合理可信,環球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前開加項,目的係為支付特休未休之獎金,自屬不能逕採。
⒍至黃懷德99年雖有特休日數20日,而依其假卡(見本院卷
四第124 頁之Leave Form),已休日數,乃包含A Class(Annual Leave)登記請假前往勞資協調會議之1 日,總計應為16.375日,剩餘之3.625 日,因黃懷德於99年5 月
7 日經環球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致未休畢,其原因乃可歸責於黃懷德,核與勞動基準法第39條中段所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規定之要件及精神不相符合,黃懷德不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特休未休之加倍部分工資,且環球公司就此已任意給付黃懷德
3 萬6,587 元(10,093元/ 日×3.625 日=36,587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㈤⒉),準此,黃懷德更不能再請求環球公司給付。另黃懷德自99年5 月8 日起與環球公司間已無勞動契約關係,其100 年即無特休未休之情形,亦無從請求環球公司給付終止後之特休未休加倍部分工資。
⒎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民法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黃懷德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中段規定之精神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之上開金額,環球公司雖應於年度終了後計算發給,然終究並未定有其給付之確定期限,屬不確定期限之給付(即有定期限,但期限並不確定),黃懷德起訴請求,其起訴狀繕本於99年8 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59頁),已生催告給付之效力,環球公司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亦僅得請求環球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
㈤附表一編號05至13之各項獎金性質非恩惠性給予,黃懷德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⒈查環球公司承諾黃懷德擁有提供給一般員工的福利,此見
兩造勞動契約中文譯文即明(見原審卷一第124 至125 頁),環球公司並將前開福利事項,由所屬人員陳東言發出電子郵件附寄福利表之方式,承諾節慶獎金等福利將依循環球公司規定為之,有電子郵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四第97至100 頁),堪認環球公司就上開福利事項列為契約之一部,並已與黃懷德達成合意共同遵循,據此,上開各項福利,均難謂為恩惠性給予,環球公司於黃懷德在職期間,均應發給。
⒉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開工獎金1,200 元:
⑴經查,環球公司97年至98年、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開
工獎金,其每年之數額為600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環球公司在黃懷德在職期間均應發給此項福利金,已如前述。又黃懷德97、98年均仍任職於環球公司,亦如前述。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7、98年之開工獎金,復為兩造所不爭執,黃懷德自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開工獎金1,200 元。
⑵黃懷德99年5 月7 日已離職,業經認定如前,其仍請求
100 年之開工獎金600 元,即非有據。⒊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生日禮金1,500 元:
⑴查,環球公司96年至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生日禮金,
其發放日為每年8 月21日,其數額為每年500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環球公司在黃懷德在職期間均應發給此項福利金,已如前述。又黃懷德96、97、98年均仍任職於環球公司,亦如前述。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年至98年之生日禮金,復為兩造所不爭執,黃懷德自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生日禮金1,500元。
⑵黃懷德99年5 月7 日已離職,業經認定如前,其仍請求
99(發放日99年8 月21日已離職)、100 年之生日禮金合計1,000 元,即非有據。
⒋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農曆春節獎金1 萬元:
⑴查,環球公司97年至98年、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農曆
春節獎金,其每年之數額為5,000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環球公司在黃懷德在職期間均應發給此項福利金,已如前述。又黃懷德97、98年均仍任職於環球公司,亦如前述。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7、98年之農曆春節獎金,復為兩造所不爭執,黃懷德自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農曆春節獎金1萬元。
⑵黃懷德99年5 月7 日已離職,業經認定如前,其仍請求
100 年之農曆春節獎金5,000 元,即非有據。⒌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勞工節獎金9,000元:
⑴查,環球公司96年至98年、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勞工節獎金,其每年之數額為3,000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
而環球公司在黃懷德在職期間均應發給此項福利金,已如前述。又黃懷德96年至98年均仍任職於環球公司,亦如前述。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至98年之勞工節獎金,復為兩造所不爭執,黃懷德自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勞工節獎金9,000 元。
⑵黃懷德99年5 月7 日已離職,業經認定如前,其仍請求
100 年之勞工節獎金3,000 元,即非有據。⒍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端午節獎金9,000元:
⑴查,環球公司96年至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端午節獎金
,其每年之數額為3,000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環球公司在黃懷德在職期間均應發給此項福利金,已如前述。又黃懷德96年至98年均仍任職於環球公司,亦如前述。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至98年之端午節獎金,復為兩造所不爭執,黃懷德自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端午節獎金合計9,000 元。
⑵黃懷德99年5 月7 日已離職,業經認定如前,而99年之
端午節為當年6 月16日,其仍請求99年及100 年之端午節獎金合計6,000 元,即非有據。
⒎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中秋節獎金9,000元:
⑴查,環球公司96年至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中秋節獎金
,其每年之數額為3,000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環球公司在黃懷德在職期間均應發給此項福利金,已如前述。又黃懷德96年至98年均仍任職於環球公司,亦如前述。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至98年之中秋節獎金,復為兩造所不爭執,黃懷德自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中秋節獎金合計9,000 元。
⑵黃懷德99年5 月7 日已離職,業經認定如前,而99年之
中秋節為當年9 月22日,其仍請求99年及100 年之中秋節獎金合計6,000 元,即非有據。
⒏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旅遊補助7 萬5,000元:
⑴查,環球公司96年至98年、100 年如應發給黃懷德旅遊
補助,其每年之數額為2 萬5,000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環球公司在黃懷德在職期間應發給此項福利金,已如前述。又黃懷德96年至98年均仍任職於環球公司,亦如前述。環球公司並未發給黃懷德96至98年之旅遊補助,復為兩造所不爭執,黃懷德自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旅遊補助合計7 萬5,000 元。
⑵黃懷德99年5 月7 日已離職,業經認定如前,其仍請求
100 年之旅遊補助2 萬5,000 元,即非有據。⒐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教育補助6,800元:
⑴查,黃懷德子女就學情形及環球公司如應發給黃懷德子
女教育補助,其數額如附表三,且環球公司如須發給黃懷德子女教育補助,並無申領時限,補助標準為:①國小每名子女每學期補助200 元。②國中每名子女每學期補助500 元。③高中每名子女每學期補助800 元。④大專每名子女每學期補助1,000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環球公司在黃懷德在職期間應發給此項福利金,已如前述。又黃懷德96年至98年均仍任職於環球公司,亦如前述。再環球公司僅發給黃懷德96年2 月該學期之教育補助900 元及99年2 月該學期之教育補助費2,000 元,除此之外,自96年2 月起至100 年9 月止,未發給黃懷德子女教育補助費,復為兩造所不爭執,黃懷德自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附表三編號02至06合計6,800 元(〈500+500 +200 〉×4 +〈800 +500 +500 +200 〉=6,800 )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⑵環球公司既已給付附表三編號07之教育補助費,黃懷德
再為請求,即非有據。又黃懷德99年5 月7 日已離職,業經認定如前,其仍請求99年9 月及100 年之教育補助費2,300 元、2,300 元、2,300 元,亦非有據。
⒑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伙食補助18萬5,560 元:
⑴查,96年9 月前,環球公司員工得填具差旅費申請表格
,申請環球公司發給每月23日每日200 元之伙食津貼,又自96年10月起,員工則無須填寫申請表格,環球公司即每月發給員工5,060 元之伙食津貼,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參酌環球公司差旅費與伙食津貼申請程序說明記載「ANSP-TW staff is entitled to lunch allowancewhile they are in Taiwan during their full daywork. Lunch allowance in office : NT$ 200/perperson」之記載,可知員工只要全日上班,每人每月即有23日可申請定額之伙食補助200 元,環球公司辯稱實報實銷,應非可採。而黃懷德於96年4 月1 日至99年5月7 日均仍在職,應視為全日上班,環球公司復不爭執自96年4 月1 日起至99年5 月7 日止,均未曾給付黃懷德伙食補助。此期間合計為3 年1 個月又7 日,其中99年5 月之7 日,參酌環球公司每月發給23日伙食費之標準,應以5 日計算,且以每日220 元(5,060÷23=220)為其計算基礎,始為合理。其餘37個月,依兩造不爭執事項,前6 個月部分,應以每月23日且每日200 元計算,其餘自96年10月以後之31個月,則以每月5,060 元計算,據此,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之數額即為18萬5,560 元(6 ×23×200 +31×5,060 +5×220 =185,560)。
⑵黃懷德99年5 月7 日已離職,業經認定如前,其仍請求99年5 月8 日後之伙食津貼,即非有據。
⒒上開生日禮金1,500 元,乃定於每年8 月21日給付,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㈥⒊,其給付有確定期限,黃懷德自得請求自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
⒓經查,前述開工獎金1,200 元,衡情應於每年開工時期給
付;農曆春節獎金1 萬元,則係就每年農曆春節給付福利金;勞工節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各9,000 元,係為各該節日給付福利金;另旅遊補助7 萬5,000 元、伙食補助18萬5,560 元等,依兩造勞動契約內容,均未見定有給付之期限,且春節期間休假,時間甚長,勞工節、端午節、中秋節為假日,獎金應非當日發放,亦不能僅因環球公司就前開各項給付,通常均與當月薪資同時發放,即遽認其給付有確定之期限,應認屬各該給付均未定期限或僅定有不確定之期限,黃懷德自僅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而教育補助6,800 元,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屬未定期限之給付,黃懷德僅就其中4,800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餘2,000 元自101 年8 月23日民事準備書㈡狀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8 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
㈥黃懷德請求環球公司塗銷附表二所示紀錄有無理由?並公告
道歉啟示,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然任何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在其自己所掌管之文書電磁紀錄上,記載對於他人主觀之觀察及評價結果,乃思想及記述自由之一環,屬人格權應受保障之範疇,不容任意侵犯。法人內部文件或個人私有文書(如日記)所為記述,倘並未對外發布,縱所載確與事實存有出入,亦難指為侵害被載述者之名譽權。
⒉本件環球公司曾對黃懷德為附表二所示之懲處,並將懲處
事由及結果均記載於環球公司員工獎懲紀錄表,但未對外公告,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觀諸前開員工獎懲紀錄表(見原審卷一第42至44頁),環球公司依其查證結果,對內部員工之評價資料,其內容就獎懲事實扼要說明,並記載與受獎懲員工私下面談之情形,既未對外發布,依照前開說明,難認為侵害黃懷德之名譽權,據此,黃懷德請求環球公司塗銷附表二所示紀錄,並公告道歉啟示,即無理由。
⒊再者,司法資源有其侷限,宜僅就權利受損或有受損之虞
者,提供權利之救濟管道,倘非屬權利事項之爭執,即應為司法權行使之界限。是故雇主對於所屬勞工之獎懲與評價,如僅作成書面紀錄,尚未具體變動勞工之權利者(如雇主係僅用作升遷、拔擢之參考者),即應給予雇主保留裁量或判斷之餘地,此乃勞動關係從屬性之當然解釋,並為避免司法資源無限浪費之所不可缺,必待雇主依據所作成之獎懲紀錄,進行片面變動勞動關係、條件等權利事項,或有變更之虞時,勞工始得就該勞動關係及條件等權利事項是否已遭片面變更?提起確認之訴,或逕依被保護不受片面變更之勞動契約內容,提起給付之訴,惟仍不得就可能影響變更之獎懲基礎事實等非權利之事項,請求確認或塗銷。據此,本件黃懷德以附表二所示獎懲紀錄不實,乃就非權利事項之書面獎懲紀錄,訴請塗銷,亦難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㈦黃懷德請求環球公司給付慰撫金60萬元有無理由?
⒈本件環球公司並未侵害黃懷德之名譽權,已如前述。黃懷
德以其名譽權受侵害為據,請求環球公司給付慰撫金60萬元,自屬無據。
⒉黃懷德不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慰撫金60萬元,自不得請求此部分之遲延利息。
㈧抵銷後,黃懷德得請求給付之金額:
⒈環球公司因給付黃懷德96年4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27日期
間之薪資,曾代黃懷德繳納所得稅金63萬8,992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黃懷德自承環球公司因代黃懷德墊繳前揭款項而對其取得返還同額墊款之請求權(見下述反訴部分不爭執事項),但主張以前開債權,與環球公司之債權相互抵銷而告消滅等語。
⒉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第3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環球公司就黃懷德99年5 月之薪資以請病假為由扣減2,738 元,有薪資結算清單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2頁)。黃懷德主張交通津貼係按月發給,不因請病假而得扣除一節,環球公司就此並未為爭執,堪信為真實,據此,黃懷德追加請求環球公司給付2,738 元,並非無據,且此部分給付,兩造勞動契約僅約定每月18,000元(見原審卷三第208 頁),並未約定給付之確定日期,仍屬不確定期限之給付,黃懷德就此請求遲延利息,利息起算日應自民事準備書狀㈡送達環球公司之翌日即101 年8 月24日起算(送達日見本院卷三第16至17頁)。又黃懷德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96至98年固定年終獎金96萬2,412 元,另得請求特休未休之加倍部分工資73萬8,051 元、開工獎金1,200 元、生日禮金1,500 元、農曆春節獎金1 萬元、勞工節、端午節、中秋節獎金各9,000元、旅遊補助7 萬5,000 元、教育補助6,800 元、伙食費18萬5,560 元,總計為200 萬7,523 元(962,412 +738,
051 元+1,200 +1,500 +10,000+9,000 +9,000 +9,
000 +75,000+6,800 +185,560 =2,007,523 ),已如前述,且黃懷德前開債權與環球公司得請求其返還之墊款63萬8,992 元,均已屆清償期,黃懷德主張抵銷,自屬有據,並應依民法第342 條準用同法第322 條第2 款,就最有利於黃懷德即對遲延利息請求影響最小之部分盡先抵充,經先抵充黃懷德於二審追加請求並應准許之前開交通津貼扣款及如附表三編號06所示之教育補助800 元、500 元、500 元、200 元合計2,000 元(800 +500 +500 +20
0 =2,000 ),再就其餘額63萬4,254 元(638,992 -2,
738 -2,000 =634,254 )與其餘清償日相同之教育、伙食、旅遊補助、中秋、端午、勞工、農曆春節及開工獎金、特休未休加倍部分工資合計104 萬1,611 元(4,800 +185,560 +75,000+9,000 +9,000 +9,000 +10,000+1,200 +738,051 =1,041,611 )各抵充其一部分後,黃懷德就前開各項目,尚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其如附表四編號07之40萬7,357 元(1,041,611 -634,254 =407,357),再另加計清償期較早如附表四編號04至06生日禮金1,
500 元及如附表四編號01至03固定年終獎金96萬2,412 元,黃懷德仍得請求環球公司給付之金額為137 萬1,269 元(407,357 +1,500 +962,412 =1,371,269 )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叁、實體反訴部分:
一、環球公司主張:伊依原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7 號確定判決給付黃懷德復職前之薪資所得時,先代黃懷德向稅捐稽徵機關墊付其應扣繳稅款63萬8,992 元,爰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黃懷德給付伊上開墊款等語。
二、黃懷德則以:環球公司前開墊款返還請求權,已經伊主張與本訴之各項請求權相互抵銷而告消滅,環球公司已不得再請求伊給付等語置辯。
三、環球公司於原審聲明:㈠黃懷德應給付環球公司63萬8,992元,及自99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黃懷德於原審未為聲明。原審為環球公司敗訴之判決,環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黃懷德應給付環球公司63萬8,992 元,及自99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黃懷德則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四第219 頁背面,103 年7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㈠環球公司曾因給付黃懷德96年4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27日期
間之薪資,而代黃懷德繳納所得稅金63萬8,992 元。㈡環球公司因代黃懷德墊繳前揭款項而對黃懷德取得返還同額墊款之請求權。
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存款憑條及扣繳憑單等在卷可考(見原審卷四第237至239頁、第244至246頁),自堪信為真實。
五、兩造爭執事項:環球公司對黃懷德關於不爭執事項㈡之墊款返還請求權,是否因黃懷德主張以本訴之債權相互抵銷而消滅?(見本院卷四第219 頁背面,103 年7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六、本件環球公司因代黃懷德墊繳所得稅金63萬8,992 元,而對黃懷德取得返還同額墊款之請求權,雖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然查,環球公司對黃懷德之前開63萬8,992 元請求權,已經黃懷德主張與其對環球公司之同額債權相互抵銷,業如前述,環球公司對黃懷德之前開63萬8,992 元債權,已應抵銷而告消滅,環球公司仍請求黃懷德給付本金及遲延利息,自非有據。
肆、綜上所述,本件黃懷德依兩造勞動契約、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並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9條中段,請求確認兩造勞動契約存在,及請求環球公司給付99年5 月8 日起至復職之日止如其上訴聲明㈢所示之薪資、多扣之交通津貼2,738 元、附表一所示積欠之薪資差額、獎金、禮金、補償、補助、伙食費等,另請求環球公司塗銷附表二所示懲處紀錄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併其遲延利息,且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之道歉啟示;環球公司反訴請求黃懷德返還已墊繳之所得稅金63萬8,992 元等情,僅於環球公司應依勞動契約約定,及勞動基準法第39條中段之規定,給付黃懷德如附表四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均非有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僅命環球公司給付
126 萬6,091 元本息,駁回其餘10萬5,178 元本息之請求(1,371,269 -1,266,091 =105,178 元),及就不應准許部分,命環球公司塗銷獎懲紀錄,均有未合。兩造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分別改判如主文第二項㈠、㈡所示(環球公司上開應給付部分,加計下述追加經准許部分,其金額仍未逾150 萬元,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故無諭知假執行之必要,原審駁回黃懷德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均併予敘明)。另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之部分,命環球公司給付
126 萬6,091 元本息,及就上開不應准許之部分,為黃懷德及環球公司敗訴之諭知,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核無不合。兩造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分別予以駁回。
至於黃懷德關於99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月31日期間之薪資,追加請求環球公司給付2,737 元,又就99年特休未休補償,追加請求環球公司給付3 萬5,184 元,另追加請求環球公司給付98學年度下學期教育補助費2,000 元及多扣之交通津貼(此二部分經黃懷德主張抵銷而消滅),及關於精神慰撫金60萬元之利息,並就遲延利息之請求期間,追加溯及自應給付之日起算,除以附表四編號01至06所示本金為計算基礎,自各該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期起,按年息5%算至99年8 月11日止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外,其餘均非有據,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結論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以及黃懷德追加之訴,均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
450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黃懷德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哲瑜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編號│項目 │金額(元)│期間 │ │├──┼────────┼─────┼───────────┼───────┤│ 01 │薪資差額 │1,173,876 │96/4/1~98/12/27 │減縮26,530元 │├──┼────────┼─────┼───────────┼───────┤│ 02 │薪資差額 │160,224 │99/1/1~99/4/30 │減縮4元 │├──┼────────┼─────┼───────────┼───────┤│ 03 │年終獎金 │6,130,265 │96~99年 │減縮9元 │├──┼────────┼─────┼───────────┼───────┤│ 04 │特別休假未休補償│1,436,466 │96~100年 │ │├──┼────────┼─────┼───────────┼───────┤│ 05 │開工獎金 │1,800 │97~98年、100年 │每年600 元 │├──┼────────┼─────┼───────────┼───────┤│ 06 │生日禮金 │2,500 │96~100年 │每年500元 │├──┼────────┼─────┼───────────┼───────┤│ 07 │農曆年節獎金 │15,000 │97~98年、100年 │每年5,000元 │├──┼────────┼─────┼───────────┼───────┤│ 08 │勞工節獎金 │12,000 │96~98年、100年 │每年3,000元 │├──┼────────┼─────┼───────────┼───────┤│ 09 │端午節獎金 │15,000 │96~100年 │每年3,000元 │├──┼────────┼─────┼───────────┼───────┤│ 10 │中秋節獎金 │15,000 │96~100年 │每年3,000元 │├──┼────────┼─────┼───────────┼───────┤│ 11 │旅遊補助 │100,000 │96~98年、100年 │每年25,000元 │├──┼────────┼─────┼───────────┼───────┤│ 12 │教育補助 │16,600 │95~100年(95年下學期 │二審追加98年下││ │ │ │900元,96~97年上下學期│學期2,000 元 ││ │ │ │各1,200元,98年上下學 │ ││ │ │ │期各2,000元、99年上下 │ ││ │ │ │學期各2,300元、100年上│ ││ │ │ │學期2,300元) │ │├──┼────────┼─────┼───────────┼───────┤│ 13 │伙食費補助 │268,180 │96/4/1~100/8/31 │每月5,060元 │├──┴────────┼─────┼───────────┼───────┤│ 總 計 │9,346,911 │ │ │└───────────┴─────┴───────────┴───────┘附表二:
┌─┬────┬───────────────┬──────┐│編│時間 │ 懲 處 事 由 │懲處結果 ││號│年/月/日│ │(懲處依據)│├─┼────┼───────────────┼──────┤│ │99/04/27│98年12月28日至99年4 月27日總經│大過1 次 ││ │ │理陸續要求並屢勸坐在指定辦公室│(工作規則第││ │ │座位、拜訪客戶並提交訪客報告、│56條第7 款)││01│ │完成99年績效和發展對話之目標等│ ││ │ │合理指導監督工作事項,而不聽從│ ││ │ │。 │ │├─┼────┼───────────────┼──────┤│02│99/04/27│自98年12月28日起對總經理之合理│大過1次 ││ │ │指導、管理監督,非但拒絕聽從,│(工作規則第││ │ │且對上級主管態度不佳。 │56條第7款) │├─┼────┼───────────────┼──────┤│03│99/05/07│98年12月28日起經總經理屢次在SP│大過2次 ││ │ │會議中要求簽署資訊行為安全規範│(工作規則第││ │ │,惟拒不接受行政管理規定,並顛│56條第6 、7 ││ │ │倒管理規定,據此為無法全然履行│款) ││ │ │勞務之理由。 │ │├─┼────┼───────────────┼──────┤│04│99/05/07│99年3 月24日對總經理職務上合理│大過2次 ││ │ │之查詢,故意隱瞞以對,且態度不│(工作規定第││ │ │佳,並屢次發送不實電子郵件。 │56條第7 、14││ │ │ │款) │├─┼────┼───────────────┼──────┤│05│99/05/07│自98年12月28日起,在SP會議室與│大過1 次(工││ │ │總經理開會時,屢次以不合理之理│作規則第56條││ │ │由反駁總經理合理交代之工作,未│第7款) ││ │ │完成任何具體工作報告,且反要求│ ││ │ │上級主管給予報告,對上級主管態│ ││ │ │度惡劣至極,面對現職之工作態度│ ││ │ │上,已表現拒絕接受。 │ │└─┴────┴───────────────┴──────┘附表三:
┌──┬─────┬─────┬─────┬─────┬─────┐│編號│年度/子女 │黃筠珺/元 │黃俊儒/元 │黃于哲/元 │黃柏文/元 │├──┼─────┼─────┼─────┼─────┼─────┤│01 │96 年2 月 │國一下/500│小六下/200│小四下/200│無 │├──┼─────┼─────┼─────┼─────┼─────┤│02 │96 年9 月 │國二上/500│國一上/500│小五上/200│無 │├──┼─────┼─────┼─────┼─────┼─────┤│03 │97 年2 月 │國二下/500│國一下/500│小五下/200│無 │├──┼─────┼─────┼─────┼─────┼─────┤│04 │97 年9 月 │國三上/500│國二上/500│小六上/200│無 │├──┼─────┼─────┼─────┼─────┼─────┤│05 │98 年2 月 │國三下/500│國二下/500│小六下/200│無 │├──┼─────┼─────┼─────┼─────┼─────┤│06 │98 年9 月 │高一上/800│國三上/500│國一上/500│小一上/200│├──┼─────┼─────┼─────┼─────┼─────┤│07 │99 年2 月 │高一下/800│國三下/500│國一下/500│小一下/200│├──┼─────┼─────┼─────┼─────┼─────┤│08 │99 年9 月 │高二上/800│高一上/800│國二上/500│小二上/200│├──┼─────┼─────┼─────┼─────┼─────┤│09 │100 年2 月│高二下/800│高一下/800│國二下/500│小二下/200│├──┼─────┼─────┼─────┼─────┼─────┤│10 │100 年9 月│高三上/800│高二上/800│國三上/500│小三上/200│└──┴─────┴─────┴─────┴─────┴─────┘附表四:
┌──┬────────┬───────┬───────┐│編號│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迄日及利率│├──┼────────┼───────┼───────┤│01 │32萬804 元 │96年12月26日 │ ││ │(固定年終獎金)│ │ │├──┼────────┼───────┤ ││02 │32萬804 元 │97年12月26日 │ ││ │(固定年終獎金)│ │ │├──┼────────┼───────┤ ││03 │32萬804 元 │98年12月25日 │ ││ │(固定年終獎金)│ │ │├──┼────────┼───────┤至清償日止按年││04 │500元 │96年8 月22日 │息5%計算之利息││ │(生日禮金) │ │ │├──┼────────┼───────┤ ││05 │500元 │97年8 月22日 │ ││ │(生日禮金) │ │ │├──┼────────┼───────┤ ││06 │500元 │98年8 月22日 │ ││ │(生日禮金) │ │ │├──┼────────┼───────┤ ││07 │40萬7,357元(附 │99年8 月12日 │ ││ │表一編號04至05、│ │ ││ │07至13各項給付)│ │ │├──┼────────┴───────┴───────┤│合計│137萬1,2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