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應徵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參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 官 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